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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腾讯案一审陷拉锯战 垄断认定标准空缺


2012-05-16 11:05 作者:艾锑无限

      4月18日晚间消息,奇虎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今日上午9点在广东高院公开审理,这也是中国首例互联网市场垄断诉讼案。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论焦点集中于对“相关市场”的界定。由于国家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缺乏清晰的衡量标准,导致下午双方的辩论陷入拉锯战。

  报告称QQ让飞信无法出头

  这次诉讼中,原告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被告二分别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本次起诉中,原告 360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两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定QQ软件用户不得和原告交易、在QQ软件中捆绑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赔礼道歉。

  本案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这也是一开始就进入针锋相对的焦点。《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原告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360认为,腾讯在即时通讯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并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限制性交易和捆绑销售,并根据国务院反垄断法指南,对其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举证。

  腾讯就360的全部主张均进行了否认,腾讯方表示,原告在相关市场上进行了错误的界定,对相关产品也进行了错误的界定。并表示,类似YY语音、飞信等均属于即时通信软件的一类。在地域上,腾讯参与全球的市场竞争,而不止于大陆市场。

  360一方为了证明其主张,请英国公平贸易专家戴维进行专家界定。在庭审现场,腾讯两次质疑专家证人的身份,但法官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同意由戴维出庭作证。

  戴维在欧洲独立提供竞争法调查经济意见的机构RBB的报告中称:结合国务院的指南,根据对产品属性的分析,报告得出的结论是,目前没有其他的方式来替代即时通讯的产品。

  “我的调查报告发现,被告QQ在其市场份额中相当高,超过70%,我发现在该市场准入门槛相当大,进入这一市场非常难。虽然中国电信市场有机构进入,但份额不超过4%。2011年,QQ市场份额是飞信的33倍,QQ具有统治性地位。”

  戴维强调,在即时通讯市场不仅进入市场非常困难,而且市场拓展也是非常困难的,飞信不能迅速增加,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如果某一个公司要进入一个市场,那么仅仅是立住脚,还不足以说明这个市场是垄断市场,而关键在于是否还有竞争的机会,我发现虽然有别的服务商进入即时通讯领域,但都不足以对QQ的地位产生威胁。”

  即时通讯的市场界定纷争

  在庭审中,双方反复就即时通讯的市场范围界定进行争辩。360通过专家质证认为,本案中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所谓即时通讯软件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其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电子邮件、电话通信等难以替代即时通讯服务。原告还将CNNIC、艾瑞等第三方调研机构的报告数据进行举证。

  而腾讯则认为,CNNIC、艾瑞等第三方调研机构的报告数据更多反映的是用户对各种IM软件的偏好度问题,与反垄断法严格定义的市场份额完全不同。IM市场始终完全开放,是进入壁垒和扩张阻碍很小的互联网产品之一,不仅市场参与者众多,因为互联网技术、IM技术更新换代和新类型产品不断涌现,市场竞争更异常激烈。

  腾讯法务代表称,中国IM市场就有360的“口信”、盛大“Youni”、苹果“iMessage”、联通“沃友”、中国移动“飞聊”、网易“即时通”等十多款新IM产品进入市场,更何况还有飞信、阿里旺旺、百度Hi和YY语音等用户上亿的其他IM产品。

  由于国内司法界缺乏垄断案例,腾讯列举了欧盟委员会在微软并购Skype案的裁决,称“市场份额并不是评价消费者通讯服务供应商市场势力的最好指标,仅具有判断该动态市场竞争情况的参考价值。因此,即便微软与Skype合并后在某个细分领域市场份额达到80%到90%,欧盟也认为不会限制竞争,同意合并。”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RBB报告界定的本案相关市场存在重大缺陷,根本不能反映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产品竞争状况和行业发展格局。仅从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来看,RBB报告中的相关市场仅仅包含了部分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产品。 RBB报告忽略了大量电子邮箱中开通的IM功能,未将邮箱聊天考虑在即时通讯服务范围内。RBB报告将整合即时通讯服务的微博及社交网站排除在外是错误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滔也表示,依照国家反垄断法,目前相关界定标准均只是原则性条款,在实际界定中,互联网本身的特点是现有衡量标准无法准确认定的。

  吴滔表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简称“指南”)第三条规定:“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征、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因此,“较为紧密替代关系”是我国反垄断法上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实质标准。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认为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是由所有与QQ软件具有较为紧密需求替代关系的产品所构成。原告主张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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